2004年8月5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法治视野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律师乱说话泄密要受罚
赵中鹏

  可以防止律师“乱说话”的《北京市律师保守执业秘密规则》已于近日公布实施。对于涉及他人隐私和国家秘密的信息,律师就是在回忆录中也不得披露出来。《北京市律师保守执业秘密规则》规定,律师对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当事人住宅、通讯、情感、健康、个人癖好、家庭成员、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等八项隐私信息应当保密。在执业过程中,除非存在法律上的明文要求或得到当事人明示或默示的授权等,否则不得向他人披露。
    律师在办理案件结束后仍然有保密义务,律师离职或退休后仍然有义务保守执业过程中获悉的秘密,在撰写学术著作、回忆录、传记以及诸如此类的文章时应避免披露保密信息。
    律师在向当事人提供文件资料和咨询意见时,要严格甄别其中是否有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,以杜绝因工作疏忽而发生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。(赵中鹏)